蓝色风暴案莱阳工商局胜诉
发表于2007-7-25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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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两审,一波三折。2007年7月25日,山东省莱阳市工商局接到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莱阳某商行状告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不合法一案,工商胜诉。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终以工商胜诉而一锤定声。 2006年3月,莱阳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市区某超市销售的由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上标有“蓝色风暴”字样,涉嫌侵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某超市和某商场现场封存了部分百事可乐饮料,提取掌握了有关证据,并对百事可乐经销商莱阳市某商行实施立案调查。 经查,莱阳某商行于2005年7月自济南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购入标有“蓝色风暴”字样的百事可乐、美年达、七喜饮料对外销售,货值6万多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法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和非法经营行为,并处罚金10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杨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莱阳市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并违反法定程序,于2006年5月9日向烟台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烟台市工商局经过反复核查,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 2006年8月23日,莱阳某商行负责人杨某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有:商标侵权事实认定不清;认定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规避级别管辖规定。 2006年9月14日,莱阳市法院第一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后因原告主动请求,庭审后中止了诉讼。 2007年6月25日,此案恢复审理,并于7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销的百事可乐等饮料包装上标有“蓝色风暴”字样,构成对“蓝色风暴”商标所有人的侵权,且经司法审判已有结果。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新闻衔接: 2003年12月,浙江省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 、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 2005年11月,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购买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的百事可乐饮料一宗,取得充分证据后,于2005年12月以杭州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以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蓝野酒业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 通联: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325号,莱阳市工商局办公室 殷兆泉 徐秀丽 邮编:26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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