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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头条>一宗债务案件三份不同判决  
一宗债务案件三份不同判决
发表于2008-10-23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5625
河南省平舆县法院如此判案让法律蒙羞(投诉来信)我叫孙民,现向媒体反映我们这里却发生一个怪事。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原河南省平舆县木材公司邻街的地段,于2000年度进行开发时,由原开发商吴新春进行开发经营,后因吴经济困难,经协商吴将开发工程依法转让给开发商孙民进行开发。孙民在开发其间,又与平舆县木材公司签订补充书面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0年11月16日,因平舆县木材公司,按合同规定应付报建手续费用32000元,因当时木材公司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故向孙民借款32000元,这就形成了第一张欠条,即:欠条,今欠到孙民垫付木材公司“报建手续费州”32000元,2000年11月16日,欠条上盖有平舆县木材公司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李靖、会计宋金花的印章和签名。
   2001年3月16日,因木材公司搞内部基建,又向孙民借款12万元,即:借条,今借孙民现金12万元,2001年3月16日,盖有平舆县木材公司印章,这是第二份借条。
   2001年3月28日,因木材公司拆迁,又向孙民借款10100元,即:欠条,因拆迁借孙民款10100元,盖有平舆县木材公司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李靖印章。三张欠条共计162900元。
    2001年5月8日,由平舆县物资局 (主管局)申请办理了木材公司注销登记,登记裁明:“木材公司债权债务由平舆县物资局承担。期间,因孙民多次要款未果。遂于2002年7月15日,将平舆县物资局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3日,作出(2002)平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舆县物资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民借款162900元。判决生效后,,平舆县物资局提出申诉,事隔两年时间,于2004年12月25日,平舆县法院以(2004)平民监字第5号通知,驳回了平舆县物资局的申诉。
    之后,平舆县物资局,以组织退休人员上访为要挟,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裁定此案,指令平舆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新任院长上任,由于平舆县物资局多次找该法院院长及县里相关领导打招呼,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平民再字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舆县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履行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刻制的公章。认定李靖多的刻章行为是私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孙民的诉讼请求。为此,孙民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1月7日,作出(2007)驻三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漏列当事人为由,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8年6月7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平民初字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162900元之借款中认定第三人李靖私人借款120000元,由第三人李靖偿还;另42900元的诉讼请求,不明不白的予以驳回。
    这就是孙民一桩借款案,在法院历时7年,同一法院下发3个不同结果的判决书,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的事实真相。在令人苦笑不得,且匪夷所思的事实面前,孙民不断向平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发问,是事实发生变化了吗?还是法律条文发生了变化,他们先是笑而不答,最后凭良心说了一句话:“孙民,别跑啦,也别问啦,是“老板”决定的……。
   法制中国,向来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令当事人不解的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民所申请查封被告房屋及土地,在没有解除法定查封的前体下,公开转让由其它公司去开发,就这样一来投诉人所外借的款至今未还。面对这样的现状,当事人气愤地说,那有像他们这样做事?对此,将继续关注。(责任编辑:孔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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