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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又出现
发表于2008-6-14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9444
河南省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失误”为何如此之多,2007年12月,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确山县国土局)因违法发放占地249.44亩基本农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当年度八大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最近,确山县有部分村民又反映该局土地违法的其他事实,记者从2008年4月7日至今,经历了近两个月的实地调查,发现该局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失误”之处(确山县国土局将工作中的违法之处解释为“失误”)。
    一、在2007年确山县中医院占地过程中存在的“失误”
    2007年9月,确山县中医院在没有出示任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强行占用该县三里河乡贯山村委夏庄村民组1407平方米的土地,村民认为该宗土地根本就没有被征用,于是到确山县国土局了解征地批文的情况,被告知无权查阅。之后,村民开始了长达半年的上访之路。
    2008年4月7日,记者在向确山县国土局采访时,该局指派土地利用股股长孟建波接受采访。通过采访得知,该局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失误”。
   (一)确山县国土局将在此次土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解释为“失误”
    1、没有依法将征地批文进行公告
    据孟建波说,2007年3月28日,确山县政府颁发《关于收回朗陵大道东段北侧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文件(确政土[2007]6号),认为夏庄村1407平方米的土地在1995年已被征用,不属于集体土地,于是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确山县中医院使用。孟建波称该宗土地属于医疗卫生用地,但却没有出示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予以证实。当记者询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公告时,孟建波股长称,将征地公告交给三里河乡政府由他们公告。据村民反映,他们从没有见过任何征地公告。
    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确山县国土局是确山县政府履行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将征地情况予以公告。然而,该局却没有依法将征地公告向村民公示,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确山县国土局为在该宗土地建房的村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局工作人员称属于工作“失误”
    村民姚清林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已被拆迁补偿),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5月9日为其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该证显示,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这与孟建波所述该宗土地于1995年被征用的情况相互矛盾。
    当记者询问此事时,孟建波承认该证的真实性,但解释说是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与他本人无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确山县国土局是确山县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有权确认土地的性质和权属。由《临时用地许可证》可知,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是经过确山县国土局依法确权的。
    3、1995年的征地批文中不包括该宗1407平方米的土地
    孟建波称,该宗土地早在1995年12月5日经驻马店行政公署颁布的(驻政土[1995]133号)文件批准征为国有用地,一共征用夏庄土地25亩用于“确正公路改道工程”,征地补偿已经全部到位。然而,夏庄村民的反映却与之相反。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确山县国土局提供的1995年报送征地的材料中,村民们最有意见的就是1994年的 《征用土地协议书》。因为当时根本没有召开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会议,就征地面积、补偿情况征求村民的意见,只有村民组长王保华(此人至今仍然担任该村民组组长)一人在《征用土地协议书》上签字。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可见,《征用土地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存在违法之处。
    另外,在2004年夏庄的分组协议中,村民组长王保华、会计王聚财、村民代表王玉峰代表夏庄村民组签字。这说明,夏庄村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讨论决定,然而,1995年被征用25亩耕地这样的大事,为何仅仅由组长王保华一人说了算呢!
    并且,在《征用土地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三里河乡政府、贯山村委会等两家单位,在之后多次承认《征用土地协议书》所涉及的1407平方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乡政府、村委会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证明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的违法性和虚假性,也更证明了该宗土地依然属于集体土地。
  (二)《征用土地协议书》与《确正公路改道征地平面图》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说明村民反映的1407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得到补偿。
    确山县国土局提供的《确正公路改道征地平面图》显示,征用夏庄的土地一共20.67亩,其中:耕地17.85亩、宅基地1.26亩、苗圃0.9亩、18m宽度地0.66亩。《征用土地协议书》显示占用耕地20.67亩,多计算耕地2.82亩,这与村民反映的1407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基本吻合。
     对此,孟建波解释说,多计算的2.82亩耕地在《确正公路改道征地平面图》上已经增加,但记者没有在标注增加2.82亩耕地的地方看到经办人的签字,更没有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无法确认多增加2.82亩耕地的真实性。
    另据事实,确山县国土局在对该宗土地附近其他地块挂牌出让的起步价格是每亩30万元(据群众反映,实际成交价为90万元左右),可见,该宗土地现在最低的价格为846000元。换句话说,村民在没有得到846000元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就被占用了。
    (三)确山县国土局仅仅以工作人员失误为由,无法否认该宗土地实际上没有被征用、更没有得到补偿的事实
    确山县国土局将认定该宗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情况,解释为属于工作人员的“失误”,然而,通过记者进一调查发现,这种 “失误”不但持续时间长,而且广泛存在于县、乡、村各级干部的工作中。
    1、确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如前所述,村民姚清林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已被拆迁补偿),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5月9日为其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确认该宗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
    2、房屋拆迁分户估价报告将该宗土地按照集体土地进行评估
确山县政府对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房屋拆迁分户估价报告”是基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基础上做出的。
    3、三里河乡政府多次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三里河乡政府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及土地权属资料”,都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另外,三里河乡政府在向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中,也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4、参与该宗土地查勘的乡、村两级干部都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是经过乡村两级干部和评估人员,分别于2006年6月21日和2007年4月16日两次查勘而做出的,“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显示,土地面积“证载为154平方米”,这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相互吻合,充分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本没有被征用。
    参与查勘的人员有:三里河乡政府乡长孟雪花、乡纪委书记孟通新、乡司法所长聂全德、乡土地管理所副所长潘秋芬、贯山村委主任孙新芳、评估人员王兰学、李名等,上述人员都在“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5、中医院“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中医院出具的“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的情况说明”显示:“所建房屋占地属集体所有,补偿估价只对房屋作出估价,土地另作评估。”
    6、三里河乡政府出卖中医院在该宗土地上建筑的楼房,更证明该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另据事实,三里河乡政府作为该宗土地建房《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一方,将中医院建设的门诊大楼的一层,作为商铺向被拆迁户出售。这充分证明该宗土地实际上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失误”复“失误”,“失误”何其多!确山县国土局难道长时间都是以这种“失误”的方式工作的么?
    二、确山县国土局协助确山县政府2007年收回140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2007年3月,确山县国土局协助确山县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将该宗土地收回,并划拨给中医院用于建设门诊楼。如上所述,中医院却将一楼建设成商铺,由三里河乡政府对外销售,这是明显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征用土地协议书》显示,该宗土地属于一等耕地。确山县政府称,该宗土地属于修建公路剩余土地,之后,用地单位城建局也一直没有使用该幅土地。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退一步讲,即使该宗土地在1995年被征用修建公路,没有用完的土地应交给村民耕种。确山县政府征用该幅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驻马店市行政公署批准才能实施。可见,确山县政府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三、确山县国土局2004年协助确山县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低价征用夏庄16亩的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和农贸市场,建成后高价出售
    据村民反映,确山县政府在2004年征用夏庄土地时,同样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听取村民意见。
    事实上,《征地补偿协议》仅仅涉及到13亩基本农田,但是,确山县政府却占用了16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
    另外,据村民反映,所征用的耕地是挂牌保护的基本农田,都已经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确山县国土局对此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山县政府如果否认征用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事实,必须出具省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的认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明,以及加盖上述两个单位公章的1997年至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文本、规划说明的复印件。确山县政府至今没有提供上述证明,也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基于此,应当认定该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才能征用,可见,确山县政府征用夏庄13亩基本农田的行为属于非法的。
    五、确山县国土局包庇夏庄村民组长王保华非法出卖集体土地的行为
    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夏庄近300亩的土地大部分被占用,全组至今不足80亩可耕地,征地的具体情况从来就没有公开过。村民在2004年就向确山县国土局反映村民小组长王保华非法出卖集体土地问题,确山县国土局至今没有对王保华采取任何措施,更没有按照依法将征地情况予以公开。
    六、确山县国土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中医院的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的行为
    就在记者采访确山县国土局不久,夏庄村民聘请律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确山县国土局发函,请求其依法行政,对中医院违法占地、以及将“划拨”建门诊楼的土地建设商铺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确山县国土局拒绝签收邮件,并将邮件退还。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见,确山县国土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明目张胆的包庇中医院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的行为。
    七、确山县国土局为夏庄村民组长王保华非法审批商业用地建设楼房
    不久前,确山县国土局为奖励王保华在保护中医院非法占地中的“突出表现”,在县城商业街道农贸市场对面,为其审批商业用地建设12间的楼房,现在第一层楼房即将建成。
    编者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确山县国土局在该案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能简单地以“工作失误”为由,推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确山县国土局应当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按照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指示,切实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对此,将继续关注。(孔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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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又出现
 不是玩忽职守是金钱与权地交易...
游客 发表于2008-6-24 15:02:08 IP: 22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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