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不可滥用 日前,山东省莱阳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超市销售假冒“绿色食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经查,这家超市于2007年2月自威海某供应站购入上海一企业生产的货值3735.6元的某品牌海苔对外销售,而该海苔外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及其标志图案。根据举报并查实,上海这家企业生产的海苔产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属于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商标侵权行为,对超市中销售剩余的46袋某品牌海苔予以没收,罚款5000元。 椐介绍,“绿色食品”标志包括图形、中英文及图形文字组合,是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1992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凡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经批准颁发绿色食品证书后,才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并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于“绿色食品”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具有成本高、质量好的特点,因而价格也比一般食品贵。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利益诱惑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误导广大消费者,排挤其他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对此,工商部门将给予严厉打击。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绿色食品”时注意辨别真伪,一是要检查包装上是否具有完整、规范的绿色食品标志,标志包括绿色食品标志LOGO图案、白字绿底的绿色食品字样、黑色字体的产品编号及“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三者缺一不可。二是要从产品编号判断是否为有效期内产品。绿色食品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则为续展产品,消费者可从产品编号中的年份判断是否为有效期内产品。经营者在购进标注“绿色食品”的商品时,也要仔细查对核实有关证明,并保存备查,防止违法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殷兆泉 黄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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