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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薄公堂>未成年人状告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获胜  
未成年人状告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获胜
发表于2007-8-6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45274
                    作者: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肖国清 
    一个11岁的男孩,在饮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小家伙”矿泉水时,发现商标的对接处竟粘有人体毛发,由此引发全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第一案。
   标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小家伙”矿泉水,商标上居然粘着毛发,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11岁男孩肖卓饮用发现后感到恶心作呕。7月29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由产品责任纠纷引发的全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给原告肖卓更换其生产的“小家伙”矿泉水一瓶。
             原告:产品包装不卫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6年10月17日上午,年仅11岁的消费者肖卓在饮用淅川代理商侯少锋销售的由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下称浙江公司)、湖北安陆市“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公司)生产的矿泉水时,发现标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对接处竟粘有一根人体毛发,顿感恶心作呕。于是原告向生产商湖北公司联系,该公司推诿让找浙江公司解决。经多次联系,浙江公司才派人前来,面对物证不持异议,但久拖不予解决。对此,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商品外包装上注明“浙江省著名商标”,其目的是利用该商标所产生的广告效应促销商品,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对于任何一名消费者来说,只要购买了“小家伙”矿泉水,就应该保证商品的商标与实际质量相一致。实际上,原告购买二被告生产的商品,被告并没有按著名商标所要求的规范去做。由于二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卫生监管不力,产品出厂又不严格检验,导致该产品出现毛发,使原告饮用了不卫生的矿泉水,每当想起就大倒胃口,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将销售不合格“小家伙”商品的淅川代理商侯少锋列为第三被告诉诸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更换“小家伙”矿泉水一瓶,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粘着毛发的矿泉水瓶是我公司生产的,但在哪个环节上粘上的无法确认。
   面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浙江公司(被告湖北公司、被告侯少锋缺席)代理人辩称,湖北公司与浙江公司是一个公司,是我公司授权的生产商,被告侯少锋是我公司授权在淅川的代理商,二被告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生产的矿泉水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称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
   庭审中,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粘有毛发的矿泉水瓶,被告代理人认为,矿泉水瓶上粘有毛发是客观事实,但在哪个环节粘上的无法确认。为证明自己的产品、包装合格,被告代理人出示了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及卫生评价书。经质证、认证,被告所举书证均不能证明其产品外包装不存在缺陷,检验、检测报告是抽检,不具有全面性,主要是检测水质,且检验、检测时间与产品出厂时间、原告饮用时间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代理人既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庭出现戏剧性的一幕,被告人承认有毛发的矿泉水瓶是其公司生产的。
   法院:“著名商标”的商品出现包装瑕疵,使用者应对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原告诉请被告更换一瓶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是以包装为载体,同时也是一种产品广告宣传。知名的品牌会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生产、销售的“小家伙”矿泉水瓶商标包装的对接处粘有毛发,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事实,其来源合法。由此可见,无论从被告商标的包装上,还是从商品广告的发布上看,都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瑕疵。尤其作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理应规范包装,杜绝瑕疵出现,结果包装出现毛发,故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更换一瓶矿泉水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浙江公司称湖北公司是其授权的生产商,被告侯少锋是其代理销售商,二被告的一切行为由其负责,经原告同意,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浙江省“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给原告肖卓更换其生产的“小家伙”饮用矿泉水一瓶。被告湖北“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侯少锋不承担责任。
                           案 后 余 思
    这起全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第一案随着法槌落下降下了帷幕,但它产生的社会影响远非结束。然而,无论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如何,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个年仅11岁的原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敢于与“著名商标”的企业对簿公堂,开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先河,这本身就是法治观念的一大进步。
   本案中,被告浙江省“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商标包装出现毛发,与其标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实际质量名不符实。由于卫生监管不力,产品检验走过场,致使不合格的产品流于市场,没有尽到有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同样要对出现的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本案,旨在唤起企业,特别是著名、驰名商标的食品卫生企业,一是要切实规范经营理念,加强内部卫生管理,要具有一丝不苟的精神,从小事细节入手,须知1%的缺陷可能造成100%的失败,只要是缺陷,无论如何细小,都可能造成偌大的损失。因为食品卫生企业关乎众多消费者,直接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因此,企业要结合行业规范的各种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监督,只有真正将“认真”二字落到实处,那么我们的各项管理才能日臻完善,企业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责任编辑:孔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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