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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前沿>广东人民医院医术不专引纠纷 三岁女童死的冤  
广东人民医院医术不专引纠纷 三岁女童死的冤
发表于2007-6-19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6346


作者:投诉来信    产经维权来源:中国产经维权网    

     我女儿李晓璐(3周岁)3月19日下午2点因手脚轻微水肿去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门诊就诊,3点钟住院(以前发现有心肌病并一直用药),

门诊病历心功能4级,入院记录3—4级;五点半钟左右自己吃了半碗饭,六点钟左右静推多巴胺(5ml/h),无异常;大概六点半左右护士拔了多巴胺推另一种针,推了大概十几秒,我小孩出现痛苦的挣扎(不断拉脖子蹬脚并发出痛苦的声音),我们马上提出质疑,护士照推不误,只是说了是镇静药,只过了几秒我小孩嘴唇和脸都发黑,已经张不开嘴了,我夫人又提出质疑,护士连说两句没问题还要我们把小孩放到床上,此时我小孩已两眼紧闭嘴唇发黑,对外界毫无反应;我夫人马上哭着跑出去喊医生,随后进入常规抢救;我夫人实在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在病房外绝望的痛哭起来,医生此时还有空闲出来说哭哭哭,哭什么哭,我们在帮你抢救呢。
    七点钟左右我到了医院直接进入抢救现场,此时我看见我女儿已经恢复意识伸手想拔嘴里的插管,有一医生把她的手拿开,后来转入抢救房,八点二十分抢救无效,在后来我们费了很大劲才及时封存病历并复印了客观病历。

   护士拔了多巴胺推的另一种针是咪哒唑仑2mg加10ml生理盐水,该药有很多禁忌症,对我小孩用这种药相当于对健康人用敌敌畏:
    1. 咪唑安定商品名为力月西,力月西的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对使用力月西的不良反应的描述是:静脉注射还可发生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极少数可发生呼吸暂停、停止或心跳骤停,有时可发生血栓性静脉炎。卫生部《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原则》)明确规定了本药的禁用范围:严重心、肺、肝功能不全者禁用。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我小孩而的心功能达4级,已属严重心功能不全,按《原则》规定属禁用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不但违反规定为患者使用了该禁用药物,而且是最大剂量的静脉注射!由此可见,导致我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违规对我女儿静脉注射咪唑安定。
    2. 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在为我女儿静脉注射咪唑安定时违反相关操作规范。《原则》规定本药的应用原则是:静脉注射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由有经验的医师操作,在有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的医院或急救站内进行。《说明书》提示的注意事项是:慎用于体质衰弱者或慢性病、肺阻塞性疾病、慢性肾衰、肝功能损害或充血性心衰病人,若使用应减少剂量并进行生命体征的监测。但是,贵院一没有安排的医师,而是安排一个护士为患者进行静脉注射;二是注射时没有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的监测。特别是,在静脉注射过程中,当我女儿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推注护士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继续注射。以上事实表明:在对患者进行静脉注射咪唑安定时没有执行相关操作规范,是导致我女儿死亡的又一重要原因。
    3. 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在医疗责任事故发生后抢救不力是导致我女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女儿因注射咪唑安定出现心跳停止后,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只是进行了常规的心跳停止的抢救,没有对引起心跳停止的药物——咪唑安定采用相应的拮抗剂。致使我女儿在现场抢救出现恢复心跳(19:00时已有意识用手拨插管)的情况下进入抢救室后心脏再次停跳。
    4. 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没有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按照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说明书》与《原则》均提示类似本患者使用咪唑安定会有极大的医疗风险,但作为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的我们却没有得到医生的任何告知。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没有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
    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清楚地表明:患者我女儿的死亡是由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的过错造成的。
    2007年4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患者的死因做出司法鉴定:***符合在患有左心室内膜纤维化,肺动脉高压的基础上,药物(咪唑安定)诱发心功能不全加重而死亡。该鉴定结论表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使用药物(咪唑安定)的行为与我女儿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的女儿虽然有心肌病(是彩超检查结果),但是我们在身体上努力照顾好我女儿的同时一直在积极的寻找办法治疗她的病,她的病是我们家的晴雨表,她胃口好我们家就是晴天,经常为了她能吃多一些我们要同时做几种主食,换着口味吃她就能多吃点。她是我们的宝贝。


    而医院在发生了这么重大的人身伤害却没有给家属一个该有的态度、该有的交代,在3月20日有一医生还说这样就如安乐死,谁叫你们生了一个有心脏病的女儿,我在医院工作了十几年还没有遇到小孩走了还有尸检的等等不该是医生说的有些也不该是人说的话;而院方一直没有给家属该有的说法,我们在痛失女儿的情况下还要亲自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交费申请尸检(院方只是同意委托尸检)为我们女儿的死讨个说法;在这2个月来,我们一直保持克制,冷静,理智的态度找医院寻求协商解决的办法,但该医院医教处的处长动不动就说:你去告我,丝毫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态度横蛮:起初,要求我们提交书面的质询,交书面质询后称17个工作日答复。这17个工作日的规定,我们要求有医院或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支持,处长态度横蛮:这是我们的内部规定,你们没有知道的权利。我们只好一直等啊等,忍着伤痛,等在这漫长而痛苦的20多个日夜。等到答复时间,却对我们说:你们想协商就不给书面答复;给了答复,我们就不协商,这是我们的做法。协商只能在信息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可我们提出协商时他又无法对为什么要用咪哒唑仑及医院对这件事的看法说出二六四来,谈了一个多小时我们还稀里糊涂:我们甚至怀疑以前我们按字典理解的“协商”是错误的呢?还是广东省人民医院他自己规定了“协商”的定义,要跟他们打交道就必须按照他们的规定来做,尽管与字典有很大出入甚至背道而驰。由于不知道医院对这件事的态度与看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暂时未要此答复,待法医尸检报告出来后再说,因为我们一直诚心的想用协商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4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出来后,为了再次表明我们的态度,我们请了律师,向医院医教处发了律师函,要求7个工作日内答复律师函,然而,医院继续用逃避的态度对待这件事。我们的律师去电咨询,答复开会去了,第二次去电,不转接,第三次,第四次,如此……。5月15日律师亲自去医院找相关人员,医教处处长、医务科科长均采取躲避的态度,让律师白白等了一个上午,从早上8点多直到中午12点下班,律师只好再次留下电话,期待有关人员的回复。但这只是善良的愿望,律师的电话始终未能响起来自医院的铃声。医院给律师事务所的答复函也没有针对我们的问题答复。难道我们这样做错了吗,难道一个政府的医院做错了也可以这样对待病人,对待家属吗?医患关系能和谐吗?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只好求助相关媒体。


   更为可悲的是,当事医生2个月来,照常出诊,这不是草菅人命吗?这种情况,直到我们在5月16日在与院方医教处处长指出医院管理存在严重混乱时,才将当事医生,病区主任停止出诊一星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医院已经出现严重管理问题,仍得不到整治,这样的悲剧可能不止发生在我们身上,而且将会有更多的无辜发生。这种混乱管理同样出现在收费方面。我女儿在当天晚上八点二十分停止抢救,从入院到走5个小时没有用过常规治疗的口服药,可用药明细清单却出现了一天的常规治疗的口服药。医疗安全是医院发展的前提,医疗质量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医疗技术是医院发展的基础,医疗服务是医院发展的保证。广东省人民医院种种行为实在让人无法与它的品牌联系在一起:只有品牌的不应有的霸道,而没有品牌的质量和诚信。按照目前的情况,我们的事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吗?期待你们伸张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投诉者:李建中    2007年5月25日
    编 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对症下药是医生的准则,文中李晓璐之死给医院和医生提了一个醒, 关注健康,关爱生命。广东省人民医院对此事的回复是在推脱责任,避重就轻,人毕竟是死在医院。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患者的死因做出司法鉴定:***符合在患有左心室内膜纤维化,肺动脉高压的基础上,药物(咪唑安定)诱发心功能不全加重而死亡。该鉴定结论表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儿科使用药物(咪唑安定)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鉴定结果,广东省人民医院有不同的看法,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个方面,最终结果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认定。作为医院应引以为戒,加强技能培训,强化职业道德,真正为患者提供一个诚信、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对此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孔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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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医院儿科刘玉梅也需要关注下
 省人民医院儿科刘玉梅也需要关注下,态度恶劣,责任心缺乏,只会加重医患对抗。...
游客 发表于2012-3-27 15:10:01 IP: 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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