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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撤诉不放人涉嫌司法滥权  
撤诉不放人涉嫌司法滥权
发表于2012-1-21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67799
    退休村支书孙超被违法追诉,是否因为征地补偿一事被当地某些部门恶意构陷,值得追问。
    2010年,山东金乡县孙庄村退休村支书孙超,在与政府负责人协商拆迁事宜时被捕。不久,当地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孙超上诉后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孙超未被释放。2011年12月,当地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孙超。目前孙超仍被关押。(中国青年报1月20日)
    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的时间为1997年至2002年,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长追诉时效为5年,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起诉孙超,已明显超过追诉时效。
    就是这么一起依法不应追究的案件,居然能在当地公、检、法一路畅通,顺利完成侦查、起诉、判决。这显然不能用“司法人员不懂法律规定”来解释,因为,追诉时效属浅显的法律常识。孙超被违法追诉,是否因为征地补偿一事被当地某些部门恶意构陷,值得追问。
    如此案件,或公安机关应当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或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侦、诉、审三大关口却全面失守,直至二审法院才遏止了这一进程。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检、法应“相互制约”,这是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但在该案中,我们只看到了密切配合,导致了本案一错再错。
    在发回重审后,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原则上不得再重新起诉。然而,此案中,    当地检察院撤诉后,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一天,就以同一事实和罪名重新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即必须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如果随便调取一份材料就算“新的证据”,则“撤诉后原则上不得起诉”的规定,就会被完全架空,重复追诉、滥用诉权的问题就永远无法解决。
    退一步讲,即使有“新的证据”,此案仍属“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予追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不起诉,再起诉已属违法。对法院而言,如果重新起诉并无新的实质性证据,就应当不予受理。但时至今日,本案诉讼程序并无终止的迹象,当地的司法程序仍在错误的轨道上运转。我们不知道背后究竟有什么力量在左右这起案件,但依法办案、避免错案应当是司法机关的底线。希望金乡县人民法院这次能够秉公裁判,尽快终结这误入歧途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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