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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一例知情权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一例知情权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发表于2009-9-13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51408

      一例知情权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法官上书全国人大设立“蔑视法庭罪”。笔者9月9日获悉,内乡县法院法官杨红、程相鹏9月4日就一例知情权纠纷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上书全国人大,建议设立“蔑视法庭罪”。
      杨红、程相鹏致全国人大信中介绍:2002年2月,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村民杨春磊缴纳3800元费用,接受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为期一年培训后,2003年2月与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签订“出国务工3年,月薪140美元”合同一份,并经公证。2006年3月,合同期满,杨春磊一直未回家,其亲属多次询问,一直未果。在长达年余寻找过程中,杨春磊亲属穷尽各种办法,但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多次推诿,2007年7月形成诉争。杨春磊亲属要求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告知将杨春磊输往国(境)外什么地区,哪个国家务工,并告知杨春磊目前下落和具体情况。
     案经内乡法院长达2年四次庭审至2009年9月4日,法院20多次电话通知和书面限期“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拒不告知杨春磊目前下落和实际情况。
    法院另查明: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没有登记注册向国(境)外输出劳务,仅为劳务中介机构。就此案处理合议庭争议:
      1.直接判令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履行告知义务。
      2.根据《民诉法》第103条、104条之规定,对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先予以民事制裁,然后判令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履行告知义务。
      但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听任法院判决或制裁也不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对其无奈。
      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这种儿戏法律的做法不仅导致公民杨春磊“人间蒸发”,更重要的使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对党和政府失去“主心骨”信赖。
      杨红、程相鹏建议全国人大设立“蔑视法庭罪”,制裁儿戏法律的行为,保障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者:内乡法院  周永长 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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