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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浙江高法院长齐奇:借钱经营不属于集资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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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院长齐奇:借钱经营不属于集资诈骗
发表于2012-3-11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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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现在很多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民间借贷成本低、效率高,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齐奇介绍说,一些地方不仅有职业放贷人,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因为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主、放贷人出逃躲债,引发连环诉讼和信访等群体性事件,给法院审理案件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因此,为适应市场化金融改革新形势,立法机关应加强协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法制化,成为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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